北京科协:建立国际科技组织联络机制******
光明日报北京1月9日电 记者詹媛9日从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获悉,目前该协会建立了国际科技组织联络机制,促进首都科技界与国际摄影测量与遥感学会、国际计算力学协会等20余家重点国际科技组织开展政策交流、信息共享和业务合作。在吸引海外科技人才服务科技经济发展方面,北京市科协目前已认定了首批30家首都海智基地,推荐5项境外职业资格纳入《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2.0版)》。
根据清华大学产业发展与环境治理研究中心与施普林格·自然集团近日发布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指数2022》,北京位列全球第三名,在创新生态指标上显著提升。创新生态的改善离不开广泛深入的国际交流,2022年,北京市科协致力于推动首都科技界开展国际科技交流,拓展全球合作网络,链接国际创新资源,不断扩大“国际朋友圈”。
据了解,北京市科协在建设国际组织集聚区、发起成立国际科技组织、支持首都专家学者在国际科技组织任职履职等方面,积极做好配合、联络、协调工作。聚焦前沿领域和青年科技群体,北京市科协还举办了北京科技交流学术月、首都前沿学术成果系列报告会等品牌活动,鼓励支持市级学会等举办约60场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北京市科协还支持吸引优质境外科技类非政府组织在京设立代表机构,协助重点国际组织,申请享受在京落户便利化政策。
北京市科协打造首都海智平台,以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依托,持续推动海淀区、昌平区、大兴区建立生物医药人才项目离岸基地;设立麒麟科学技术奖(海外人才类)国际合作奖。北京市科协还开展了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北京试点工作,以及优秀工程人才职业生涯全周期服务。
北京市科协还以科学为纽带,构筑中外友谊桥梁,联系55家高校科协,为促进“一带一路”科技工作者民心相通而努力,举办了“一带一路”中巴科技与经济合作论坛、“一带一路”建筑类大学国际联盟成立五周年纪念大会暨建筑类高等教育论坛等。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0日 16版)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