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煎饼馃子:豆粉“画”饼落蛋香******
中新社天津1月3日电 题:天津煎饼馃子:豆粉“画”饼落蛋香
作者 王君妍 王在御
凛冬的天津晨光熹微,一个简单的招牌“九河张记”挂在街边老房子青砖墙上,阵阵香味随着热气从老房中飘来。
早上来一套煎饼馃子,和附近的街坊邻居聊聊天,已成“卫嘴子”丁大爷几十年的习惯。“您要想吃最正宗的天津小吃,那还得是煎饼馃子,尤其是街边旮旯的老店铺,几十年了还是这个老味儿。”
九河下梢天津卫,因河而兴,自明代1404年正式筑城至今已有618年的历史。锅巴菜、卷圈、炸糕……被网友称为“碳水天堂”的天津,“早点”异常丰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还得是“煎饼馃子”。
据天津民俗专家、专栏作家由国庆介绍,煎饼馃子的由来与天津古老的码头文化密切相关。“老天津卫是河海商埠大码头,搬运工、买卖人较多,一手卷个吃食,一边忙活也不耽误,煎饼馃子也就成了因需而来的快餐。”
“正不正宗,得食客说了算。”话音未落,“九河张记”的张建明师傅便舀一勺绿豆面到铁板,手腕轻轻一转,几秒钟便摊好一张煎饼。磕一个鸡蛋摊匀,辅以面酱、豆腐乳、葱花等,铺上馃子或馃箅(bì)儿(薄脆),用铲子轻巧折叠,一套煎饼馃子几分钟内便新鲜出炉,热气腾腾的焦香味驱散了空气中的寒意。
摊煎饼看似简单,其中讲究却不少。“就得用纯绿豆面,绿豆还得是现磨的,铁板的温度必须达到210℃左右,手速也要快,摊出来的煎饼才能又香又脆,还糊不了。”张师傅天津话说得“溜”,手上的活儿更“溜”,不一会又摊好了一套。
随后,张师傅从灶台下拿出了一个小瓶,展示他的“独家秘方”——自制调味料。“每家煎饼馃子味道都不太一样,秘密都在小瓶儿里。谈不上啥秘方,但每家都有点儿差别。”张师傅称,各家煎饼馃子味道都有所不同,食客吃惯了一个口味之后,就会觉得别人家做的“不正宗”,但其实这种对细微差别的喜厌,正是大家童年时留下的味觉回忆,久而久之便成为家门口的煎饼馃子“最正宗”。
天津姑娘张榕已在加拿大留学六年。她回国的第一件事,就是吃一套煎饼馃子,以解乡愁。不仅如此,在每次出国之前,张榕也会在家门口买一套煎饼馃子带着在赶飞机的路上吃,她说,只有家门口的煎饼馃子,才是属于童年的回忆。
“现在我们生产的‘家庭版DIY煎饼馃子’今年已经出口到澳大利亚,让身处异国他乡的食客足不出户便可亲手制作家乡的美食。”天津煎饼馃子协会会长宋冠鸣拿起一盒家庭版煎饼馃子说道,“别看这个小盒子不大,绿豆面、馃箅碎及甜面酱等调料应有尽有,就连摊煎饼专用的竹制煎饼刮子也预备上了,可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
很多远离家乡的天津人,走在外地的街头巷尾,看到店铺菜单上种类繁多的“煎饼套餐”,不由得会认为那是“异端”美食。唯有回到家门口,一大早买上一套刚出炉的煎饼馃子,边吃边走在熟悉的市井街道上,看行人漫步,听车水马龙,得空儿与街坊聊几句,末了再来口热豆浆,以这样的方式打开一天的生活,可能才算得上是正宗天津卫。
也许味觉就是乡愁,无论海外游子还是离乡旅人,即便口音变了,但对故乡煎饼馃子的回忆,依然烙在心中。这种遍布街头巷尾的民间小吃承载的尽是家乡的情结,好似一片光落在浮世一隅,让烟火气照亮了游子归途路。(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